喝酒不开车,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自觉。但湖里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中,有人心怀侥幸,或者把车交给了酒后的朋友驾驶,或者是饮酒后帮人短距离移车,最终付出了法律的代价。
【案例一】明知朋友饮酒仍让其开车,共犯!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23年2月6日晚,鲍某与黄某在集美后溪一饭馆吃饭喝酒。饭后,黄某明知鲍某已饮酒,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鲍某驾驶,同时坐上了车。2月7日凌晨2点多,鲍某载着黄某途经集美区圣岩路、沙厦高速、厦门大桥,行驶至湖里区嘉禾路时,遇到了交警拦查。经检测,鲍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.99mg/100ml。
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判决鲍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;黄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【检察官说法】
检察官表示,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并且途经高速路,因此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而黄某明知他人饮酒,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,构成共同犯罪。提醒车主朋友不要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,不向饮酒的人出借车辆,不强行劝驾驶员饮酒,否则即使不开车,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【案例二】酒后“主动请缨”帮人移车,触刑!
2023年2月28日晚,蔡某与邹某在湖里区金泰里一餐馆吃饭饮酒。之后,邹某表示,自己的车在路边违停,想把车移至附近的停车场。当时,邹某已经喝了不少,蔡某自告奋勇地说:“我喝得不多,我来移车!”一开始,邹某有些犹豫,而蔡某觉得移车的距离很短,让邹某不用担心。于是,两个人便离开餐馆,蔡某驾车,邹某坐上副驾。在移车过程中,路过群众发现蔡某有饮酒驾驶的情况,便拨打110举报。民警随后到达现场,经群众指引,在某停车场将蔡某当场查获,检测显示蔡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7.92mg/100ml。而且,两年前,蔡某就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。
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判决蔡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;邹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。
【检察官说法】
检察官表示,酒后无论距离长短都不应该驾车,蔡某帮人移车的“热心”不可取。值得提醒的是,如果酒后请了代驾,务必确认好交接的地点、目的地,切记不要在酒后自行驾车与代驾碰面,也不要在到达后自驾车辆停入车位。
(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检)